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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期双方已有合作意向,准备在近期签署正式合同,但此轮疫情发生后一方改变了想法,不愿意再签正式合同,另

前期双方已有合作意向,准备在近期签署正式合同,但此轮疫情发生后一方改变了想法,不愿意再签正式合同,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? 答:题述问题可能涉及两种情况,一种是已经缔结预约合同而拒绝履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,另一种是虽未缔约但因侵害另一方信赖利益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。

       首先,分析违约责任的情况,此时需要考量两点:一是疫情发生前双方是否已经缔结了法律意义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;二是如果双方已经缔结合同(包括预约合同或框架合同等),则疫情的发生是否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订。

       第一,如果疫情发生之前,双方已经签署了正式书面合同,或虽未书面签约但以口头或其它留有记录方式达成合意,甚至已经开始着手履行,则视证据情况可能有理由认为双方已经对于合作事项达成合意,成立法律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。

      但若双方仅是初步洽谈,对于具体的合作主体、合作内容、合作方式等合同赖以成立的基本要素没有达成一致,则可能不能认为双方缔结了合同。

      或虽有一方明确作出了要约,包含了合同主体、合作内容及方式等信息,但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承诺,则也不视为成立合同。

      在此情况下,不能认为对方拒绝签约的行为构成违约。

       第二,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确实导致双方预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,或确实无法履行,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适用。

      在此情况下,即使强行签署正式合同,如没有办法实际履行,则守约方起诉的现实意义有限。

      但如果违约方只以疫情为由不愿意签署正式合同,或虽然疫情造成了一些影响,但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则守约方根据预约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,或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起诉,于法有据。

       其次,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。

      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条的规定,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对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。

      ” 根据题述问题的表述,可以考量对方是否确实具有缔约诚意,还是仅仅假借缔约恶意磋商,或是否存在隐瞒、虚假提供与签署正式合同重要相关的情况,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。

      如果确有此情况,当事人还需要考量自身因此产生的损失,并做好取证工作。

       在对方确实有悖诚信原则,且已方确实产生实际损失,可在充分做好证据准备的情况下起诉。

      但提请注意的是,实践中缔约过失之诉的起诉方举证往往并不容易,建议起诉前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准备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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