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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火险期切莫“引火烧身”!一男子抽烟引发山火获刑三年

3月1日,河北省进入高火险期。

      据气象部门预测,在雨季来临之前,全省还将持续4至5级的高危火险天气,加之目前正值春耕、春游、祭祀等野外活动高峰期,多地高速公路集中施工,各类人员大量进山入林,野外火源、火灾隐患剧增,管控难度加大,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。

         野外违规用火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?近日,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抽烟引发山火的案件,让我们跟着石家庄律师王彦霞的脚步走进这次案件,这为我们再次敲响森林防火安全的警钟。

         案情回顾   2021年5月12日中午,杨某某到黄瓜园镇龙山村委会小罗岔村箐里放羊,休息吸烟时将烟头掉在桐子树脚引发山火。

      附近村民发现起火后赶到现场扑火,杨某某则赶着羊离开了现场。

         确认火灾起火点位于该桐子树东侧,火灾起火时间为当天15 时许,至5月13日6时许明火才被扑灭。

      经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,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213.9亩,其中,林地187.5亩,其他灌木林地1606.7亩,宜林荒山419.7亩,林种属性为商品林。

         法院审理认为  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森林防火期不能野外用火,仍携带火种进山用火,应当预见可能引发火灾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火灾,造成严重后果。

      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,构成失火罪。

      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元谋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
         该判决已生效。

         法官提醒   近年来,群众在野外耕作过程中不规范用火等引发的火灾事件时有发生,损毁林木、破坏生态环境,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,对被毁山林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。

         时下正值春季,天干物燥,野外用火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引发火灾,希望广大群众要树立防火安全意识,严禁违规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,防止悲剧重现,防患于未“燃”,对自己负责,对他人负责,对社会负责。

         关于失火罪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  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      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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